http://www.91mx.net 2013年6月18日10:33 博納觀點
商標設計是指生產者、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,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標記上的由文字、圖形、字母、數字、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,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標志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的定義為:商標是用來區別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標志。
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(AIPPI)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標作出的定義:"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".
法國政府在其《商標法》中則表述為:"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、商標設計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"。